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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9-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4)北市地開字第10432993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迅速通報緊急事件,以防事態擴大,將負面影響 減至最低,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本作業程序所稱緊急事件,係指與本局業務有關之下列事項: (一)影響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重大權益事項。 (二)影響本局聲譽或形象事項。 (三)其他突發之重大事件。
  • 三、緊急事件發生時,在場人員或第一位接獲訊息者,應立即電話或當面報告緊急事件權責 機關(單位)聯絡人,聯絡人即依業務權責進行適當之處理,並報告局長、副局長與主 任秘書及通報政風室。 緊急事件權責機關(單位)聯絡人,本局為各科室主管;土地開發總隊為總隊長;各地 政事務所為主任。
  • 四、緊急事件發生後,由緊急事件權責機關(單位)填寫「緊急事件通報單」(如附表)陳 報局長,並視事件影響程度通報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秘書處(媒體事務組) 及相關單位。
  • 五、緊急事件之新聞發言人為主任秘書,並負責將有關資料提供觀光傳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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