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各機關辦理新增項目單價之編列,得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契約附有「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者,契約變更新增項目 中包含原契約已有的細項,該細項之單價由原契約之單價,依契約變更月及開標 月兩者物價指數之變動比值調整為變更設計月之單價,此單價視同援用原契約已 有的細項單價。新增的細項得參考議會審定工程預算單價、市場行情及「營建物 價」等具公信力之刊物公布之市價辦理,據以編列新增項目之組合單價。 (二)契約未附有「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者,契約變更新增項 目中包含原契約已有的細項,該細項之單價援用原契約單價。新增的細項得參考 議會審定工程預算單價、市場行情及「營建物價」等具公信力之刊物公布之市價 辦理,據以編列新增項目之組合單價。 (三)如新增項目單價之編列無法充分反映市場行情時,得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 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檢討編列新增項目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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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採字第095330696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