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遴選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副主任委員 三人,由委員互選之,另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期滿得續聘(派) 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二)醫療、救護、消防等專家學者。 前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 曾任二屆以上主任委員,對本會有卓著貢獻,且卸任後未任本會委員 者,得經局長徵詢後,敦聘為榮譽主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
-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會得視議題與需要,邀請榮譽主任委員列席,惟不列入前項委員出 席總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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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北市消護字第1113032125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