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衛生與消防體系之功能, 提升本市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醫療救護水準及救護人員專業技術,特 設置醫療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遴選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副主任委員 三人,由委員互選之,另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期滿得續聘(派) 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二)醫療、救護、消防等專家學者。 前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 曾任二屆以上主任委員,對本會有卓著貢獻,且卸任後未任本會委員 者,得經局長徵詢後,敦聘為榮譽主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兼之。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分別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及緊急救護 科科長兼任,幹事二人,由本局派員兼任,均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幕 僚業務。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或消防分隊之緊急傷病 患到院前之救護工作提供指引、諮詢、醫療指導與品質管制。 (二)綜理救護派遣員及各級救護人員有關救護通訊及緊急傷病患到 院前之救護技能訓練與考核。 (三)訂定各項緊急傷病患到院前救護之預立醫囑與標準作業流程, 包括救護通訊、優先派遣、到達前指示、各項救護作業,藥物 與器材使用及災難應變等,並追蹤救護人員之依從度,以確保 救護人員能熟悉操作流程。 (四)透過急救責任醫院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之線上醫療救護指導 。 (五)建立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醫療救護品質管理監控制度,包括救 護通訊回顧、救護紀錄表之調閱審核、病案討論、現場督查、 技術考核及各項緊急傷病患到院前品質指標之建立與追蹤等。 (六)訂定大量傷患與特殊意外災害事件之救護流程與工作細則及協 助演習規劃。 (七)大量傷患與特殊意外災害事件之現場救護指導。 (八)協助處理緊急傷病患到院前醫療救護之法律事件。
-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本會得視議題與需要,邀請榮譽主任委員列席,惟不列入前項委員出 席總數計算。
- 六、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本會延聘之專家 學者出席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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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北市消護字第1113032125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