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主任委員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另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二)醫療、救護、消防等專家學者。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4-01-2002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醫療顧問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7)北市消護字第107603677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7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