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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7)北市消護字第1076036773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07年9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衛生與消防體系之功能,提升本市緊急傷病 患到院前之醫療救護水準及救護人員專業技術,特設置醫療顧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任期二年,主任委員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另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二)醫療、救護、消防等專家學者。
  •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分別由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及緊急救護科科長兼任,幹事 二人,由本局派員兼任,均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及各救護隊或消防分隊之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救護工 作提供指引、諮詢、醫療指導與品質管制。 (二)綜理救護派遣員及各級救護人員有關救護通訊及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救護技能訓 練與考核。 (三)訂定各項緊急傷病患到院前救護之預立醫囑與標準作業流程,包括救護通訊、優 先派遣、到達前指示、各項救護作業,藥物與器材使用及災難應變等,並追蹤救 護人員之依從度,以確保救護人員能熟悉操作流程。 (四)透過急救責任醫院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之線上醫療救護指導。 (五)建立緊急傷病患到院前之醫療救護品質管理監控制度,包括救護通訊回顧、救護 紀錄表之調閱審核、病案討論、現場督查、技術考核及各項緊急傷病患到院前品 質指標之建立與追蹤等。 (六)訂定大量傷患與特殊意外災害事件之救護流程與工作細則及協助演習規劃。 (七)大量傷患與特殊意外災害事件之現場救護指導。 (八)協助處理緊急傷病患到院前醫療救護之法律事件。
  • 五、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 定副主任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六、本會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本會延聘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時, 得支給出席費。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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