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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研管字第1103021286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工作執行計畫考評作業暨獎懲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考評作業暨獎懲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辦理院頒「道路交通 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執行成效,強化交通改善成果激勵道安工 作人員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府每年就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各項工作執行 成效辦理初評作業,其考評項目及權數分配如下: 考評項目 配分權數 計畫執行成效 40% 書面及簡報資料周詳性 40% 經費運用 10% 行政作業 10%
  • 三、每一考評項目實績與評分標準相較後得出該項目之評分,綜合各分項 評分之總和,為該項計畫之實際得分,詳細考評項目、評分標準及配 分權數(如附表一)。團體成績之計算,以各該機關受考評個案積分 總平均為團體成績。但列管個案數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體成績。
  • 四、考評資料及施行方式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 會)依據每年行政院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執行成 果實施計畫」另訂初評計畫函發實施。
  • 五、各執行機關業務主辦單位應於本府辦理初評前先行辦理自評作業,並 於初評日前十個工作天,將考評資料提送本府辦理初評。
  • 六、本府研考會為辦理初評需要,得邀請學者與專家參與初評,考評委員 得視實際需要至現場查考執行情形,或請執行機關派員說明。
  • 七、初評個案及團體考評之獎懲,依獎懲標準表(如附表二)辦理。但列 管個案數未達二案者,該機關研考業務主管不予獎懲。
  • 八、考評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彙整各考評委員所提之優、缺點及改進建議 事項,依程序報奉市長核定後,函發本府所屬各機關針對考評報告所 列各項缺失及改進建議事項加強辦理,並由各執行機關依據獎懲規定 辦理獎懲事宜。
  • 九、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年終視導之獎懲,經行政 院考評後,得按其評定結果辦理獎懲事宜,同時為鼓勵本府各機關積 極辦理各項計畫以爭取佳績,得按其出力程度及對總成績之貢獻程度 酌予適當之獎勵,其獎懲之獎度、額度,由臺北市道安會報辦理後續 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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