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所屬各機關依「道路交通安全基 本法」及「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規定,辦理年度道路交通安 全執行計畫,強化交通改善成果激勵道安工作人員士氣,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府每年就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各項工作執行成效辦理初評作 業,其考評項目及權數分配如下: 考評項目 配分權數 計畫執行成效 40% 書面及簡報資料周詳性 40% 經費運用 10% 行政作業 10%
- 三、每一考評項目實績與評分標準相較後得出該項目之評分,綜合各分項 評分之總和,為該項計畫之實際得分,詳細考評項目、評分標準及配 分權數如附表一。團體成績之計算,以各該機關受考評個案積分總平 均為團體成績。但列管個案數未達二案者,不計算團體成績。
- 四、考評資料及施行方式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 會)依據「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所訂之考評計畫,另訂初評 計畫函發實施。
- 五、各執行機關業務主辦單位應於本府辦理初評前先行辦理自評作業,並 依初評計畫所訂期限,將考評資料提送本府辦理初評。
- 六、本府研考會為辦理初評需要,得邀請學者與專家參與初評,考評委員 得視實際需要至現場查考執行情形,或請執行機關派員說明。
- 七、初評個案及團體考評之獎懲,依獎懲標準表(如附表二)辦理。但列 管個案數未達二案者,該機關研考業務主管不予獎懲。
- 八、考評結果,由本府研考會彙整各考評委員所提之優、缺點及改進建議 事項,依程序報奉市長核定後,函發本府各執行機關針對考評報告所 列各項缺失及改進建議事項加強辦理,並由各執行機關依據獎懲規定 辦理獎懲事宜。
- 九、本府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中央考評後,得按其評定結果辦理獎 懲事宜,同時為鼓勵本府各執行機關積極辦理各項計畫以爭取佳績, 得按其出力程度及對總成績之貢獻程度酌予適當之獎勵,其獎懲之獎 度、額度,由本府交通局簽報並辦理後續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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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3-2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管字第1143000931號函修正名稱、部分條文及附表一;並自114年1月1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院頒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考評作業暨獎懲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執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考評作業暨獎懲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