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機制如下: (一)各局(處)應指派專人擔任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聯絡人(緊急通報專責人員 ),並填妥臺北市政府○○(局)處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專責人員 名冊(格式如附件一),送本府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備查。 (二)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發生時,緊急通報專責人員應立即通報各局(處)科(組) 長、各局(處)緊急應變小組及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並視需要決定是否通知本 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三)各局(處)科(組)長及緊急應變小組接獲通報後,應即向各局(處)首長進行 轉報;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官接獲通報後,應即向法務局局長進行轉報。 (四)各局(處)及消費者保護官得衡酌事件性質及其嚴重程度自行決定是否向市長本 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進行轉通報。 (五)臺北市政府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如附件二)。 附件二 臺北市政府處理突發性重大消費事件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 ┌─────┐ │ 市 長 │ └──┬──┘ ↑ │ ┌──────┐ ┌──┴───┐ ┌────────┐ │行政院消費者│ │ 各局處首長 │ │ 本 府 │ │保護處 │ │ │ │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 └──┬───┘ └┬───────┘ ↑ ↑ ↖ ↑ │┌──────┐ ┌──┴───┐ \ │ ││ 法務局局長 │ │ 各局處 │ \ │ ││ │ │科 (組) 長 │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局 │←│ 各 局 處 │ │ │ 各 局 處 │ │消費者保護官│ │通報專責人員├────┴→│緊急應變小組│ └──────┘ └──────┘ └──────┘ 附註:實線所示必須通報,虛線所示市長、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處須否通報,由各局處 (消費者保護官) 衡酌事件性質及嚴重程度自行 決定,如決定立即報告市長時,應同時通報本府緊急事件處理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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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北市法保字第10132632700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並自101年9月1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