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一)參與輪值作業人員:請督察室、行政科、訓練科、防治科、外事科 、後勤科、犯罪預防科、保防科、秘書室、法規室、公共關係室、 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指派科(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及作 業人員進駐。 (二)報告事項:報告本局對災害前、災害時、災害後之準備、處置狀況 。 (三)參與輪值作業文件:處理任何案件,均應詳實以電腦輸入填載「本 市防救災作業支援系統」。 (四)各參與進駐權責單位主管及作業人員聯繫名冊,請提送本局民防管 制中心備存,異動時亦同。 (五)本局參與「市」級災害應變中心輪值作業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八 時與二十時交班(第一班未足八小時,則延伸至下一班,如開設時 間為七時,則第一班值勤時間為七至二十時),輪值時間為八時至 二十時、二十時至八時,並依序輪流值勤(若遇天災不可抗力無法 前往時,交、接班人員得自行協調)。
- 八、參與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本局應變小組每次成立後,由 主管業務副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擔任副召集 人,並依下列開設等級與單位完成進駐。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三級強化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三級強化開設時,配合成 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承辦人等相關人員。 3.成立地點:民防管制中心駐地。 (二)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二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人員:民防管制中心主任等相關人員,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 ,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民防管制中心駐地。 (三)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市」級災害應變中心通報一級開設時,配合成立。 2.參與作業人員:業務副局長、主任秘書或主管業務警政監、督察 室、資訊室、公關室、保安科、後勤科、民防管制中心、勤務指 揮中心、犯罪預防科、防治科、保安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及 通信隊,另得視災害實際情形,報請召集人同意後調整進駐作業 之單位、人員及地點。 3.成立地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本部四樓會議室(第二順位為六樓 會議室)。 4.各項狀況之處置應變作為,由各分工權責單位依規定處置,陳送 主管業務副局長(召集人)批示,並影送民防管制中心(秘書單 位)備查。 5.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名冊,如有異動,請立即填送民防管制中 心彙辦。 6.各任務編組單位人員分為二班制,每日八時與二十時交班(第一 班未足八小時,則延伸至下一班,如開設時間為七時,則第一班 值勤時間為七至二十時),輪值時間為八時至二十時、二十時至 八時,並依序輪流值勤(若遇天災不可抗力無法前往時,交、接 班人員得自行協調)。夜間二十一時以後,如無重大災害,除民 防管制中心、保安警察大隊及交通警察大隊應留守於應變小組辦 公處所外,其餘單位人員應於辦公室留守待命,不得擅離。 7.發生無預警突發性之災害(如地震、火災、爆炸災害、空難、強 降雨…其他等等),民防管制中心立即於「北市警(常態)災害 緊急應變小組」傳送一級開設通知,若民防管制中心成員無法及 時進駐並開設一級時,由勤務指揮中心值勤官以上幹部先行通報 並代為開設之,並由資訊室先行於開設地點架設一臺筆電、後勤 科協助場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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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警管字第1143073318號函修正第7、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