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無共同一級機關及一級機關間之管轄權爭議處理) 本府各機關對於管轄權之有無發生爭議,不能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處理時,各該一級 機關應確實負起督導之責,並依本府權責區分協調作業流程圖之規定辦理,積極協議。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自第一次府內跨局處協商會議(以下簡稱協商會議)起,針對 無法釐清權責之重大爭議事件進行列管。惟有關業務權責之實質判定,仍由協商會議釐 清。
- 十、(管轄權變更公告) 本府各機關之管轄權爭議經協商會議決定後,如涉及各機關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未 規定之事項者,應即配合修正。但專屬中央法規之事項者,不在此限。 前項協商會議決議,各機關應配合修正分層負責明細表,並報府核備。 本府各機關之組織法規管轄權變更,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 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或逕由其共同一級機關或本府,辦理公告 變更管轄事項,並刊登本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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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5-2006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管轄權歸屬及爭議處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4)府研三字第094051301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0點條文;並增訂第7點條文之權責區分協調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