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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330711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13年8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資賦優異(以下簡稱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特依特殊教育法 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及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 限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調整入學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訂定 本要點。
  • 二、各校應依調整入學辦法及本要點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訂定校內 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
  • 三、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部分或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免修(以下簡稱免修課程)。 (二)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以下簡稱部分學科加速)。 (三)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加速(以下簡稱全部學科加速)。 (四)部分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以下簡稱部分學科跳級)。 (五)全部適用之學習領域(科目)跳級(以下簡稱全部學科跳級)。
  • 四、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上網 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由學生本人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學生 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申請。申請學生,須 具資優資格;未具資優資格者,須先通過本市鑑輔會認定之資優鑑 定評量。 (三)各校組成評量小組召開評量會議,審議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案,並辦理評量作業;若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應邀 集學區內或鄰近學區之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評量小 組成員,並由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學校進行能力評估。 (四)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全部學科加速者,學校應經學校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檢附鑑定評量資料及學習輔 導計畫,於每年 9 月 30 日、3 月 15 日之前函報本局備查。 (五)申請部分學科跳級者,學校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檢附鑑定評量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 9 月 30 日、3 月 15 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六)申請全部學科跳級者,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 檢附鑑定評量資料及學習輔導計畫,於每年 10 月 31 日、1 月 31 日、4 月 15 日或 7 月 15 日之前函報本局,提鑑輔會審議 通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縮短修業年限涵蓋不同教育階段者,至遲 應於每年 4 月 15 日前提出(如:高中當學年度欲參加學科能力 測驗以升學大專院校者,其報局審議期限為 10 月 31 日;國中當 學年度欲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以升學高級中等學校者,其報局審議期 限為 1 月 31 日;而國小當學年度欲配合學區分發作業升學國民 中學者,其報局審議期限為 4 月 15 日)。 (七)本局應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評量資料。 (八)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圖。
  • 五、各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鑑定評量,應符合教育部「身心障 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規定,其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以為鑑 輔會鑑定審議之依據: (一)教師之觀察紀錄:含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習領域(科目)或學藝 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二)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學生之家居生活情形、學習狀況、親子互 動情形及其家長管教態度等具體事項。 (三)資優資格證明:檢附通過本市鑑輔會鑑定之資優資格或認定之資優 鑑定評量相關證明。 (四)學習領域(科目)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習領域(科目)歷次學期 成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學習領域(科目)成就測驗紀錄:含學生接受由學校自選或自編學 習領域(科目)成就測驗之各項評量成績。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含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及其適應新情境 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含學生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之競賽或展覽活動 、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或獨立研究成果之表現等事項。
  • 六、各校資優學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評量標準,應由學校協 調家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 其內容應包含:學生基本資料、評量記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 性課表、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 導紀錄、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 七、資優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習輔導若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付為 原則;符合特殊教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 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優學生,得專案報本局 申請補助。
  • 八、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學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 家長溝通。倘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 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 九、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中,如涵蓋不同教育階段之課程 銜接者,得向本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 十、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學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 照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一般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 十一、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評量工作所需之經費,得由各校相關經 費項下支應或向本局申請經費補助,不得向學生收費。
  • 十二、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實施方式須知,由本 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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