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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14 條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入學年齡、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實 施方式及修業年限,應保持彈性;其提早或暫緩入學、縮短或延長修業年 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第 44 條資賦優異學生得提早選修較高一級以上教育階段課程,其選修之課程及格 者,得於入學後抵免。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5-10-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特字第114303308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8.01
114年01月21日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自114年08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