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查報國民住宅社區內之違章建築 、違規使用之案件,特依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辦法第七條之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
- 二、國民住宅社區內搭蓋違章建築或違規使用,由本府都市發展局或社區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展局或管理委員會)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查 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臺北市違章建 築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三、發展局或管理委員會應經常派員巡視國民住宅社區,發現施工中違建 ,應即勸導制止令其停工,並告知所有權人立即回復原狀,仍不改善 者,即查報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已完工之新違建,即行繪製違建位置及範圍圖,並註明違建地址、勘 查時間、施工位置、施工程度、違建標示等資料,即行查報本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對國民住宅社區內之違章建築、違規使用實施 現場勘查認定,必要時,得通知發展局或管理委員會派員會同。
- 五、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查報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一。
- 六、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查報處理權責單位分工表如 附件二。
- 七、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查報函範本如附件三。
- 八、本要點奉核後即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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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7-3004
臺北市國民住宅社區違章建築違規使用處理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臺北市政府(95)府都管字第09578227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