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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運字第11330646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3年9月15日生效
  • 二、受補助者運用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補助款辦理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應依下列規定向本處辦理核銷: (一)補助案於年中執行完畢者,應於結束日後三十日內辦理核銷。 (二)補助案除前款情形外,應依本處通知期限辦理核銷。 (三)補助案於年底核銷如尚無法取得支用單據,應先提出預估費用,並 須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辦理核銷。 前項每次核銷金額,不得超過本處已撥付之補助款金額,未使用之補 助款應連同核銷冊一併繳回;未於政府會計年度結束時完成當年度補 助款核銷作業者,不予核銷,並通知受補助者繳回,逾期未繳回者, 不得向本處申請補助。
  • 三、受補助者辦理核銷,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核銷申請書。 (二)核銷經費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簿,應將支用單據正本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由經手人、 驗收保管人、會計及負責人核章後,製成支用單據簿,並裝訂成冊 。 (四)補助案歷次核定公文、核定結果表、核定經費明細表影本一份。 (五)補助聘用之工作人員名冊(人員名冊請從本處之身心障礙就業基金 系統匯出)及其工作報告。 (六)各類服務人員名冊(人員名冊請從本處之身心障礙就業基金系統匯 出)。 (七)補助購置財物清冊(清冊請從本處之身心障礙就業基金系統匯出) ,並檢附照片或本處指定之相關文件。 (八)庇護工場如申請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者,應檢附見習者獎勵金印領 清冊及職場見習訓練輔導費明細表。 (九)支用單據相關附件及應注意事項: 1.各項補助款,應以支用單據正本辦理核銷。但同一單據金額含有 本處補助款及受補助者自籌款,自籌款超過二分之一者,得加具 支出分攤表後以支用單據影本核銷,並應註明單據正本保存處; 如本處補助款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以支用單據正本核銷,應加註 自籌款及補助款核銷金額。如受補助項目應有一定比例之自籌款 者,得以支用單據影本核銷,並於單據上註明、自籌款金額及由 經手人蓋章。 2.採購案件應以廠商之統一發票為支用單據。但廠商依法得免用統 一發票者,得以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日期、廠商及負責人印 章之收據代替之。無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單據,不得予以核銷。 支用單據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 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規定另行開立。 3.購買物品之採購金額,合計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應檢附一張估價單。採購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者,應檢附至少三張經承辦人核章之估價單,且最後交易 之廠商應為估價單中金額最低者。 4.依法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者,除以取得之單據為憑證外, 應檢附合約副本(非影本)、招標文件及該合約各項附件。 5.補助款支用於個人所得者,應檢附切結書。 6.核銷勞、健保費,投保薪資需高於或等於實際核銷金額,應檢附 投保資料。核銷健保費,應檢附投保單位保費計算明細表。核銷 勞工退休金,應檢附年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費計算名冊-雇主提 繳影本。 7.核銷房租者,領據請領人所蓋之印章應與檢附之租賃契約印章相 同。 8.核銷各項活動餐費、門票、平安保險費等,應檢附參加者名冊。 9.核銷大宗郵件郵費者,應檢附郵局蓋戳之郵寄清單正本;如大宗 郵資者應檢附清冊。 10.核銷會議誤餐費,應檢附會議紀錄及簽到表。 11.核銷電話費、水電、電費或瓦斯費,該支用單據地點應與補助案 執行地點相同;執行地點中如合併有單位辦公處所、聯絡處,則 依實際辦理之補助案比例分攤。 12.核銷講師鐘點費、專家出席費、受益人員輔導及追蹤費或諮商費 用,應檢附請領清冊。 13.使用清冊核銷時,應由經手人、會計人員、負責人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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