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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9-05-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運字第1133064694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13年9月15日生效
  • 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
    第 29 條
    受補助者運用及管理補助款,除依政府相關會計法令核銷外,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 單獨設立帳戶儲存,專款專用並獨立登帳。 二 各補助項目及其額度不得相互勻支。 三 補助案執行完畢,應即檢齊相關憑證文件辦理核銷,至遲不得超過政 府會計年度結束時完成。 四 執行補助案賸餘款及孳息應於核銷時一併繳回重建處。 五 受補助者應提出自籌款憑證影本或其他支用證明;如自籌款未達一定 比例者,於核銷時應繳回其差額。 前項補助款核銷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由重建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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