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並依船舶碇泊營利所 涉專業權責由管理機關會同本府各有關機關處理。 前項管理機關及本府有關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 工務局:受理船舶碇泊營利之申請、防汛搶險計畫之審查、部分疏濬 、河岸地形變更及設置構造物之審查、鄰近河段認養之申請、颱風、 豪雨及上游水庫洩洪之警戒(營運期間)、防汛搶險技術演練之查核 (營運期間)及營運計畫之審查。 二 交通局:交通維持計畫之審查。 三 都市發展局:景觀設計之審查。 四 環境保護局:廢棄物清運及水污染防治之審查。 五 產業發展局:水域及高灘地生態環境之審查。 六 消防局:消防安全管理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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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4002
臺北市轄河川區域內船舶碇泊營利暫行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012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