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緊急醫療救護法 、藥事法、藥師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 衛生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菸害防制法事件、護理人員法、醫師 法、醫療法、心理師法及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之統一裁罰基 準如以下各種裁罰基準表: (一)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二)處理違反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三)處理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四)處理違反藥事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五)處理違反藥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六)處理違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七)處理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八)處理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九)處理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處理違反菸害防制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一)處理違反護理人員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二)處理違反醫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三)處理違反醫療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四)處理違反心理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五)處理違反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六)處理違反營養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七)處理違反職能治療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八)處理違反醫事放射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十九)處理違反醫事檢驗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二十)處理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二十一)處理違反優生保健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741000200號函修正下達第2點條文之附件四、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