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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1-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醫護字第104524117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5月18日起生效
  • 19.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醫護字第10452411700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4年5月18日起生效
  • 18.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食藥字第1045072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之附件三~附件六遞改為附件二~附件五,原附件二廢止;並自103年12月10日起生效
  • 17.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1035589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3年12月10日起生效
  • 16.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1035556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七遞改為附件六,原附件六廢止;並自103年11月15日起生效
  • 15.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食藥字第10334155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三~附件八重新編排附件序號;第2點條文之附件二停止適用;並自103年8月1日起生效
  • 1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1013984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三、附件八、附件九、附件十四、附件十七、附件十八、附件十九及附件二十重新編排附件序號;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附件十、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二十一停止適用;並自102年1月1日起生效
  • 13.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10154365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十一、附件十二、附件十三;並自100年8月1日起生效
  • 12.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健字第09832994600號函修正下達第2點條文之附件十
  • 11.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741000200號函修正下達第2點條文之附件四、附件七、附件八、附件九;並自即日生效
  • 10.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736708900號函修正下達第2點條文之附件八;並自即日起實施
  • 9.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632722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四、附件五之藥事法、藥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並自即日實施
  • 8.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5369696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四及附件七之藥事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裁罰基準表
  • 7.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臺北市政府(95)府衛企字第095726461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增訂附件十六、附件十七、附件十八、附件十九、附件二十及附件二十一;並自即日起生效
  • 6.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藥食字第09534822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藥事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健康食品管理法裁罰基準表
  • 5. 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95)府衛企字第09572631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6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 4.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4)北市衛醫護字第09439258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3. 中華民國91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衛三字第09142317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九十年元月一日實施
  • 2. 中華民國90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秘字第900636070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5點
  • 1. 中華民國90年1月30日臺北市政府(90)府衛秘字第9000887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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