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心理師法、職能治療師法、 醫事放射師法、及物理治療師法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以下各種裁罰基準 表: (一)處理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二)處理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三)處理違反心理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四)處理違反職能治療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五)處理違反醫事放射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六)處理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醫護字第10355890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3年12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