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心理師法、職能治療師法、醫事放射師法、及 物理治療師法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以下各種裁罰基準表: (一)處理違反緊急醫療救護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二)處理違反心理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三)處理違反職能治療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四)處理違反醫事放射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五)處理違反物理治療師法統一裁罰基準表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4)北市衛食藥字第1045072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之附件三~附件六遞改為附件二~附件五,原附件二廢止;並自103年12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