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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綜字第1083034478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 五、輔導員遴選類別如下: (一)國中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新住民語)、數學、社會、自 然科學、科技、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 教育、特殊教育及圖書館教育。 (二)學前及國小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新住民語)、數學、社 會、生活課程、自然科學、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 教育、環境教育、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圖書館教育、書法教育及幼兒教育。
  • 七、輔導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輔導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該受聘學年度之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並於團務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二)兼任輔導員及秘書於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兼任者,服務學校應依其實際授課情形 覈實減授課時數四節。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 學校代課鐘點費項下支應。 (三)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 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員及秘書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 師採計積分。公假支援之專任輔導員,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 )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比照組長採計,而其職務資歷仍比 照教師認定。 (四)輔導員及秘書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事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間請假達二分 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度輔導員資格取消,聘書應繳回,且擔任輔 導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學年度如應聘擔任輔導員,於兩年內得提出申請,並經 原屬輔導小組之主任輔導員同意後回任。 (五)輔導員服務績效經評核良好及優異者,由本局於學年度結束時,給予敘獎鼓勵; 績效評核優異且接受續聘者,得由輔導小組推薦至本局審查小組通過獎勵審查, 由本局補助輔導員每學期四千元獎勵金用以進行教育研究及創新教學發展,社群 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等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六)為借助退休教育人員之專業,退休人員擔任課程督學或專任輔導員,得核實編列 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七)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藉以增進輔導團人員教學觀念和技巧, 進而提升輔導成效,本局得編列經費評選優秀人員出國參訪。 (八)輔導員每學年應辦理跨校公開授課,分享創新教學策略與教材教法。 (九)兼任輔導員應依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主動積極協助所屬服務學校進行教師專業成 長。 (十)兼任輔導員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考量其輔導員團務工作效益並兼顧學生受 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其餘排課應優先依據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以 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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