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遴選優秀之教育人員,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 員(以下簡稱輔導員),以發揮教學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昇國民教育品質 ,特依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第五點,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輔導員含專任輔導員、兼任輔導員及榮譽輔導員。
- 三、輔導員遴選條件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 1.基本資格: (1)現任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具備教學年 資五年以上,任教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2)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專業資格: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備輔導團員三年以上資歷,輔導團服務表現良好。 (2)曾獲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教學卓越獎、全國性課程與教學相關獎項、或 其他特殊優良表現及貢獻。 (3)具教育研究、創新課程發展能力,能提出具體佐證資料(例如發表期刊論文 、出版書籍等)。 (二)兼任輔導員 1.基本資格: (1)現任本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合格教師,並具備教學年資五年以上,任教 該領域相關科目至少二年。 (2)具備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人員初階或教學輔導教師證書。 2.專業資格: 教學服務表現良好,具教學專業知能及工作熱忱者。 (三)榮譽輔導員:曾任本市輔導員之退休教育人員,或相關領域專家。
- 四、輔導員遴選標準如下: (一)專業素養:含教育政策之理解與詮釋能力、教育研究與資料統計分析、問題覺察 與診斷能力、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組織經營與領導能力 等。 (二)學科素養:含學科知識、課程設計、公開授課、教材教法及學習評量等。 (三)人格特質:待人親切熱忱、願意接近人群、善於溝通反思、具理性思維且能團隊 合作。
- 五、輔導員遴選類別如下: (一)國中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新住民語)、數學、社會、自 然科學、科技、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教育、環境 教育、特殊教育及圖書館教育。 (二)學前及國小輔導員:語文(含本國語文、英語、本土語、新住民語)、數學、社 會、生活課程、自然科學、藝術、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性別平等教育、人權 教育、環境教育、資訊教育、特殊教育、圖書館教育、書法教育及幼兒教育。
- 六、輔導員遴選程序如下: (一)專任輔導員: 1.初審:由個人、各輔導小組或學校依遴選條件推薦一位至三位人選,並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本局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二)兼任輔導員: 1.初審:由個人或學校推薦報名,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本局進行書面審查。 2.複審:由輔導小組組成遴選小組擇優錄取。 (三)榮譽輔導員: 由輔導小組推薦,經本局審核後遴聘之。
- 七、輔導員之權利義務如下: (一)輔導員均為無給職,聘期為該受聘學年度之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並於團務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二)兼任輔導員及秘書於聘任期間為學校教師兼任者,服務學校應依其實際授課情形 覈實減授課時數四節。減授課務所需經費優先由教育部補助經費支應,不足時由 學校代課鐘點費項下支應。 (三)為鼓勵優秀教師投入與參與輔導團工作,本市所屬中小學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 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員及秘書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 師採計積分。公假支援之專任輔導員,其原任主任職務(或已取得主任候用資格 )者,積分部分比照主任核計,其餘人員積分比照組長採計,而其職務資歷仍比 照教師認定。 (四)輔導員及秘書於學期中倘因個人特殊事由(退休除外),於聘任期間請假達二分 之一以上無履行團務工作時,該學年度輔導員資格取消,聘書應繳回,且擔任輔 導員之年資不予採計。新學年度如應聘擔任輔導員,於兩年內得提出申請,並經 原屬輔導小組之主任輔導員同意後回任。 (五)輔導員服務績效經評核良好及優異者,由本局於學年度結束時,給予敘獎鼓勵; 績效評核優異且接受續聘者,得由輔導小組推薦至本局審查小組通過獎勵審查, 由本局補助輔導員每學期四千元獎勵金用以進行教育研究及創新教學發展,社群 運作所需之教材教具及印刷等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六)為借助退休教育人員之專業,退休人員擔任課程督學或專任輔導員,得核實編列 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支應。 (七)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藉以增進輔導團人員教學觀念和技巧, 進而提升輔導成效,本局得編列經費評選優秀人員出國參訪。 (八)輔導員每學年應辦理跨校公開授課,分享創新教學策略與教材教法。 (九)兼任輔導員應依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主動積極協助所屬服務學校進行教師專業成 長。 (十)兼任輔導員於學校排課時,學校應充分考量其輔導員團務工作效益並兼顧學生受 教權益,團務工作當日公假不排課,其餘排課應優先依據其教學及輔導專長,以 有效連結輔導研究及教學現場工作。
- 八、輔導員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相關培訓,培訓期間並由任職學校核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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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1
臺北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遴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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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綜字第1083034478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