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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806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 第 4 條
    使用回饋設施應遵守回饋設施使用須知,如需事先提出申請或繳交使用費 者,應依管理使用須知提出申請核准或繳交費用後使用該設施。但設籍於 本市內湖區、南港區、文山區、北投區、士林區區民,憑身分證明、志工 ,憑志願服務榮譽卡、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憑身 心障礙手冊免費使用本局各焚化廠部分回饋設施;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憑 身分證明文件半價優待。 前項回饋設施管理使用須知、申請使用之程序,由各垃圾焚化廠擬定,並 報本局核定之。 第一項回饋設施收費項目、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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