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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919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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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22806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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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3033735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2-02-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0919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屬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市有垃圾處理廠場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