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葡萄酒、白蘭地、葡萄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二千毫克以下 。 二、水果渣蒸餾酒、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釀造酒及蒸餾酒每公升(純乙醇 計)含量四千毫克以下。 三、Tequila 龍舌蘭酒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三千毫克以下。 四、啤酒類、穀類釀造酒類、其他釀造酒類、威士忌、白酒、米酒、其他 蒸餾酒、料理酒類、食用酒精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 下。 五、再製酒類中甲醇之含量,應符合所使用酒精、釀造酒或蒸餾酒等基酒 之甲醇含量規定。 六、其他食用酒類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一千毫克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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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及主計類
酒類衛生標準(93.06.29訂定)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703503730號令、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056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