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府各機關應視國際及國內人權發展潮流及本市未來發展趨勢,就其業務職掌及專業領 域所涉及之相關人權議題,積極研議、採取落實人權保障措施;並於訂定自治法規、行 政規則時,應注意人權保障,避免侵害人權,並得隨時請求本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 法規會)就有無侵害人權事項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法規會於審議或審查各機關所訂定之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時,亦應就是否侵害人權部分 予以注意。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7-08-2001
臺北市人權保障及促進方案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93)府法秘字第09312727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