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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7-08-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臺北市政府(93)府法秘字第093127275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所屬各機關於推展業務時,落實人權保障,特訂定 本方案。
  • 二、本府各機關應視國際及國內人權發展潮流及本市未來發展趨勢,就其業務職掌及專業領 域所涉及之相關人權議題,積極研議、採取落實人權保障措施;並於訂定自治法規、行 政規則時,應注意人權保障,避免侵害人權,並得隨時請求本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 法規會)就有無侵害人權事項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法規會於審議或審查各機關所訂定之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時,亦應就是否侵害人權部分 予以注意。 
  • 三、本府各機關應主動定期通盤檢視其所主管之自治法規、行政規則及各項行政措施有無侵 害人權,若有侵害情事,應即檢討改進。 本府為推動保障人權,特設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 四、本府辦理公教人員年度在職進修或訓練,應開辦人權保障相關課程,以提升人權理念素 養,落實市民權益保障。
  • 五、本府法規會應不定期出版人權專書,供本府各機關索取參考;並辦理人權議題之相關研 討會或座談會,通盤檢討本府有無落實人權保障之要求。 前項研討會或座談會,由本府各相關機關配合協辦。 本府各機關宜於其宣導出版品或網站上,刊登有關人權宣導事項。
  • 六、法規會每二年應提出本府落實人權報告,本府各機關應配合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 七、本府教育局應督導學校定期辦理人權宣導活動,推展並宣揚人權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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