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 條健康服務中心置秘書、組長、護理長、護理師、技士、組員、管理師、技 佐、護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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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4015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8590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