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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4015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8590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 第 5 條
    健康服務中心置秘書、組長、護理長、護理師、技士、組員、管理師、技 佐、護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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