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簡稱健康服務中心)隸屬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 各該行政區有關健康保健事項。
- 第 3 條健康服務中心置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健康服務中心設下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個案管理組:掌理家戶健康管理、弱勢族群服務、優生保健、中老年 防治、及其他個案管理等事項。 二 健康促進組:掌理學校衛生、婦幼衛生、癌症防治、生命統計、社區 健康營造、急救技能訓練、衛生教育宣導及研考、文書管理、庶務、 出納等事項。
- 第 5 條健康服務中心置秘書、組長、護理長、護理師、技士、組員、管理師、技 佐、護士、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健康服務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健康服務中心設人事機構,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秘書。 二 組長。
- 第 10 條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區健康服務中 心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丙表由各區健康服務中心定之,報 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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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4015
臺北市各區健康服務中心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85900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