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申請借用應於使用之日十日前,填具借用申請單,敘明使用時間及事 由,並檢附辦理活動或訓練相關資料,親自或郵寄送達本處,經本處 同意辦妥簽訂行政契約手續,始得使用。 借用順序,依申請資料檢齊送達本處之時間先後為準;同時送達者, 應以單次活動、時間較短者為優先。 第一項之借用申請單及行政契約格式,由本處另定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2-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8303085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8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