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8303085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8年2月1日起生效
-
2.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101)北市勞障字第101409701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5~8點條文;並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視障器材借用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視障器材借用管理要點)
-
1.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三字第09333878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9-02-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北市勞資字第1083030851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並自108年2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