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研究事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專題研究案件者,應於研究期間撰寫期中及期末研究報告,其內容如附件 五,並由本局召開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審查會,本局指派代表一人及專家學 者二人擔任審查人員。受補助者應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函送本局核備。 (二)進行問卷調查時,應事先召開問卷討論會,會後應將問卷及會議紀錄函送本局 核定後,始得付梓及進行調查。 (三)受補助者應辦理研究成果發表,並於事前通知本局參加。 (四)研究期間完成之研究報告,本局有權使用於身心障礙就業促進相關用途。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三字第0943483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點條文;並自令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