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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5-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北市勞三字第0943483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15點條文;並自令頒日起實施
  • 一、本注意事項依臺北市補助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 二、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人事費:按學經歷得支之薪點核實補助薪資及勞健保費(不含職業災 害保險費);其限額如附表。 (二)職業訓練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三)電腦訓練課程助教人員鐘點費:以視障、聽語障、心智障礙、精障、自閉症學員 參加之課程為限,每小時最高五百元。 (四)學員受訓費(含材料費、講義費、交通費、膳食費及行政管理費):除電腦訓練 課程外,訓練課程每週四日以上,且每月訓練時數達一二0小時者,每人每月最 高五千元,其中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五百元,膳食費每人每次最高八十元,行政 管理費不得超出學員受訓費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且不得支用於大廈管理費及繳 交上級單位之業務管理費。未達上述訓練時數者,得按實際訓練時數比例補助之 。 (五)電腦訓練課程費用(含職業訓練師鐘點費、教材講義費、場地租用費、設備租用 費及雜支):每一學員每小時最高二百元。 (六)自行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有困難之身心障礙者交通費:每次最高一百元,每日最多 以二次為限。但不得與第四款之交通費重複補助。 (七)學員勞工保險費:每人每月最高五百六十元。 (八)訓練場地租用費:每場地每月最高八萬元。如臺北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 )核定要求分攤比例者,受補助者核銷時應依其比例核實核銷。但訓練場地為受 補助者自有、會址或辦公處所所在地時,不得補助。 (九)訓練場地水電費:核實補助。如本局核定要求分攤比例者,受補助者核銷時應依 其比例核實核銷。 (十)雜支:最高為經常門補助總經費扣除學員受訓費、電腦訓練課程費用後之百分之 五,不得支用於大廈管理費及繳交上級單位之業務管理費。 (十一)設施設備費:以租用為原則,其租用費核實補助。但購置所需費用未達二十萬 元者,得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之金額之百分之 八十補助購置,基準表未規定者,依正常市價之百分之八十辦理。但辦理電腦 訓練者,不得補助購置電腦設備費。
  • 三、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工作人員(個案管理員、職場輔導員、技術輔導員)人事費:以庇護性就業人數 為準,每五十人得置個案管理員一人,未達五十人者得置兼任人員,補助二分之 一計。每六人得置職場輔導員一人,每十五人得置技術輔導員一人,均按學經歷 得支之薪點核實補助薪資及勞健保費(不含職業災害保險費);其限額如附表。 (二)學員勞工保險費:每人每月最高七百五十六元(依勞工保險局現行標準投保薪資 一五、八四0元之雇主分攤金額加上每人每月最高三十五元之職業災害保險費計 算)。 (三)設施設備費(含就業場地、無障礙環境、營運機具等設施設備):以租用為原則 ,每案租用費最高一百五十萬元,其中就業場地租用費每場地每月最高八萬元。 但就業場地為受補助者自有、會址或辦公處所所在地時,不得補助;購置所需費 用未達二十萬元者,得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各機關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之金 額之百分之八十補助購置,基準表未規定者,依正常市價之百分之八十辦理。 (四)雜支:最高為經常門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不得支用於大廈管理費及繳交上級 單位之業務管理費。 前項補助總金額,庇護性就業人數未達二十人者,每案最高補助不得超過三百萬元;庇 護性就業人數二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者,每案最高補助不得超過三百五十萬元;庇護性 就業人數超過三十人者,每案最高補助不得超過四百萬元。
  • 四、身心障礙者職前準備暨就業適應輔導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職前輔導員人事費:按學經歷得支之薪點核實補助薪資及勞健保費(不含職業災 害保險費);其限額如附表。就業適應輔導,不得補助本項費用。 (二)專題講座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三)外聘職前訓練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元。就業適應輔導,不得補助本項費用 。 (四)專家出席費:每次最高二千元。 (五)外聘專業個別心理諮商費:應由就業促進相關專業服務人員轉介,每次最高六百 元。但不得與第一款之職前輔導員人事費重複補助。 (六)成長團體領導者:外聘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內聘上班時間每小時最高四百元 ,下班時間每小時最高八百元。 (七)成長團體協同領導者:外聘每小時最高八百元;內聘上班時間每小時最高二百元 ,下班時間每小時最高四百元。 (八)場地租用費:核實補助。但場地為受補助者自有、會址或辦公處所所在地時,不 得補助。 (九)雜支:最高為經常門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不得支用於大廈管理費及繳交上級 單位之業務管理費。
  • 五、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開發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就業機會開拓員人事費:按學經歷得支之薪點核實補助薪資及勞健保費(不含職 業災害保險費);其限額如附表。 (二)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三)專家出席費:每次最高二千元。 (四)業務推廣費:每案最高十萬元(申請時應具體詳列明細)。 (五)撰稿費:每千字最高五百八十元。 (六)編稿費(中文):每千字最高二百六十元。 (七)編稿費(外文):每千字最高三百五十元。 (八)編稿費(圖片稿):每張最高一百一十五元。 (九)教材印刷費:核實補助。 (十)雜支:最高為經常門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不得支用於大廈管理費及繳交上級 單位之業務管理費。
  • 六、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專業人員在職訓練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二)專家出席費:每次最高二千元。 (三)教材費:核實補助。 (四)場地租用費:核實補助。但場地為受補助者自有、會址或辦公處所所在地時,不 得補助。 (五)雜支:最高為經常門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不得支用於大廈管理費及繳交上級 單位之業務管理費。
  • 七、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研究之補助項目及額度,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暨規劃經費編 列標準表規定核給。
  • 八、身心障礙者輔具暨職務再設計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輔具服務員人事費:按學經歷得支之薪點核實補助薪資及勞健保費(不含職業災 害保險費);其限額如附表。每申請二十五件之服務案得補助一.五人,不足或 超過者依比例計算之。 (二)專家出席費:每次最高二千元。但每服務案最高補助四人次,各服務案補助款得 相互勻支。 (三)輔具:每一服務案最高三萬五千元。但各服務案補助款得相互勻支。 (四)雜支:最高為經常門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不得支用於大廈管理費及繳交上級 單位之業務管理費。
  • 九、受補助者辦理各項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服務補助案,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補助計畫承辦人 人事費: (一)每案經常門補助總經費扣除學員受訓費、電腦訓練課程費用及雜支後之百分之十 。 (二)每單位補助一名專職人事費,按學經歷得支之薪點核實補助薪資及勞健保費(不 含職業災害保險費);其限額如附表。
  • 十、辦理職業訓練事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每班預計招生學員至少十人,且須達預計招生人數五分之四以上,始得開班。 (二)受補助者應於每班開訓前,檢具參訓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函送本局核定 ;開訓後如有新增學員,應於其參訓前,檢具學員名冊送本局核定。如有中途退 訓學員,應於該員退訓後十四日內將其名單及退訓原因函報本局,辦理更新備查 。 (三)受補助者應自訂上課管理規則(含出缺勤守則)確實執行,並於開訓前送本局備 查。學員請假、缺課時數超過上課管理規則所訂時數者,應予退訓。如有學員中 途退訓而未遞補者,核銷時應核實退回補助款。 (四)每班課程時數已執行六分之一後,不得再招收或遞補新學員接受訓練。但居家遠 距教學,經將再招收學員之預計學習進度表函報本局核備為受訓依據者,不在此 限。 (五)結訓學員由訓練單位頒發結訓證書。 (六)受補助者平時應拜訪廠商,建立廠商資料,於各班次學員結訓前二個月,應與廠 商、企業界及適合結訓學員就業之機構團體連繫或辦理雇主座談會,爭取就業機 會,以安排學員就業,並應於結訓時將結訓學員成績單及其名冊併同推介就業成 果統計表,函送本局備查。結訓後一個月,仍未就業者,應繼續輔導並請各就業 服務機構協助推介其就業,至少輔導其穩定就業達三個月以上。學員結訓滿三個 月及六個月時,受補助者應進行就業情形追蹤,並將追蹤情形函報本局備查。
  • 十一、辦理庇護性就業事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身心障礙者加入服務開始執行後三十日內,檢具庇護性就業人員 名冊(格式如附件二)函送本局備查;其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十四日內辦理 更新備查。 (二)受補助者應對加入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設定明確之開案標準及服務流程 ,並訂定個別服務計畫,規劃適切的職業能力強化計畫及後續轉銜服務。 (三)應有合理適切之職場工作分析、職工管理規則、薪資制度及相關召募配套措施 。 (四)應建立財務管理制度,於每年四月底、七月底、十月底、一月底前提報前一季 之營運收支報表、就業人員薪資表及經營現況說明函送本局備查。
  • 十二、辦理職前準備暨就業適應事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方式為課程或團體時,學員人數應達八人,始得開班。 (二)受補助者應於服務開始後三十日內,檢具受益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三)函送 本局備查;有異動時,應於異動後十四日內辦理更新備查。 (三)辦理職前準備補助案者,應有後續轉介銜接就業或就業訓練之管道或機制,並 為學員訂定個別服務計畫,敘明有關學員職前準備、訓練及就業之短期、中期 、長期規劃。 (四)應有具體評估指標及評估方式。 (五)就業適應補助案,應於辦理結束時,提供意見調查表。每次個別諮商及團體應 有紀錄,辦理講座結束後應有會議紀錄。
  • 十三、辦理就業機會開發事項,受補助者應於每季將雇主及案主名冊併同雇主宣導及推介就 業成果統計表,函送本局備查。
  • 十四、辦理就業促進服務專業人員在職訓練事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每班預計招生學員至少二十人,且須達預計招生人數五分之四以上,始得開班 。 (二)受補助者應於每班開訓前,檢具參訓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四),函送本局核 定;如有新增或異動時,亦同。 (三)參訓人員應以在職之身心障礙就業促進工作人員為限,並於招生簡章註明同一 人不得於二年內重複參加類似課程。 (四)參訓人員應由其現職服務單位推薦參加。受補助者推薦所屬工作人員之參加人 數,不得超過總受訓人數之二分之一。 (五)對於班務管理,應訂定上課管理規則(含出缺勤守則)及撰寫上課日誌。 (六)受補助者應訂定學員參訓標準、學習成效標準,據以辦理學員學習評鑑(含課 程滿意度及學習成效測驗),並於結訓後將評鑑結果函送本局備查。 (七)受補助者應頒發結訓學員結業證明或參加證明,證明樣本應先送本局備查。
  • 十五、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相關研究事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辦理專題研究案件者,應於研究期間撰寫期中及期末研究報告,其內容如附件 五,並由本局召開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審查會,本局指派代表一人及專家學 者二人擔任審查人員。受補助者應於會後將會議紀錄函送本局核備。 (二)進行問卷調查時,應事先召開問卷討論會,會後應將問卷及會議紀錄函送本局 核定後,始得付梓及進行調查。 (三)受補助者應辦理研究成果發表,並於事前通知本局參加。 (四)研究期間完成之研究報告,本局有權使用於身心障礙就業促進相關用途。
  • 十六、辦理輔具暨職務再設計事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受補助者應於開案前將受益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六),函送本局核備後始得 開案。 (二)每季應填寫服務成果摘要表(格式如附件七)送本局備查。 (三)自輔具開始使用日起第三個月及第六個月應做追蹤評估報告(含有案主及雇主 之滿意度調查表)。 (四)個案如屬庇護職場之員工或學員,應為新進三個月內或因職務調動有新需求者 ,始得開案。
  • 十七、受補助者申請核准購置設施設備,應於補助案開始執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購置完畢並函 報本局。逾期未購置,除事先專案報經本局同意延期辦理者外,不得再行購置,並應 於核銷時將該補助款一併繳回本局。
  • 十八、受補助者之負責人、董事、理事、監事及所屬工作人員,不得支領與補助案有關之會 議或活動之出席費;其兼任講師或職業訓練師者,得以內聘支領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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