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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5-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107606565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07年11月19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 新工處)核發集會遊行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集會處所使用道 路同意文件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人申請使用道路集會同意文件,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七日至三 十日(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內以網路至第七點之申請網址完成線上申請。但緊急性集會遊行,不 受七日前申請之限制。 前項申請應輸入活動日期、時間、地點及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址、電話號碼及保證金退款帳戶。
  • 三、申請使用道路最多以連續二日為限,且同一申請人每月僅得申請一次 。
  • 四、申請使用道路應於申請當日向新工處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 方式依第七點之申請網址所載方式辦理。如經駁回申請,無息退還保 證金。 集會遊行致道路及附屬公共設施損壞或污染時,由新工處或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代為修復或清理,所需費用由保證 金內扣除後,餘額無息退還,不足時分別由新工處或環保局向申請人 追償;如無損壞及污染情形,並於集會完畢後七日內無息退還保證金 。 前項由保證金扣除之金額或向申請人追償代為修復或清理費用,均應 解繳市庫。
  • 五、人民或機關團體申請使用道路,同一路段、同一使用時間有二個以上 申請人於同時申請者,以新工處網路收件時間先後排列優先順序。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新工處得予駁回申請,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 提起行政救濟: (一)申請使用時間、路段相同,後序申請者。 (二)新工處認該道路不適宜辦理集會者。 (三)未依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
  • 七、申請網址:https://assembly.gov.taipei/。承辦單位為新工處配合 科(電話:2725-8073 ,傳真:27258079,地址:11008 臺北市信義 區市府路 1 號 6 樓南區)。
  • 八、本要點規定,於偶發性集會遊行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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