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課後學習輔導課程規劃原則: (一)活動內容涵蓋七大學習領域,由各校依學生之實際需求妥為設計規劃。 (二)活動內容得結合各領域課程小組,審慎規劃設計統整課程。 (三)教學應力求適性化、生活化、活潑化及多元化。 (四)不得提前教授新課程內容,以維護所有學生學習權益。 (五)學校提供閱讀場地供學生留校自習,應遵守不強迫參加、不收費、不教學、不補 習、不考試之原則。各校應留有學生家長、教職員在場督導,負責安全、整潔及 秩序之維護。
- 五、課後學習輔導收費及支用原則: (一)各項輔導費用依每生每節課三十元之標準,按實際上課節數收費。 (二)依「臺北市中等學校輔導費支用注意事項」支用各項費用。 (三)經費之收支應依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四)經政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學生或家境清寒學生得免繳或酌減活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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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6)北市教中字第10630322900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刪除第8點條文;並自106年2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