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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4080575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二
  • 第 2 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 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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