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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1026633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102年5月22日生效
  • 二、申請優良標章,應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 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 (三)最近一次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影本 。 (四)最近一次「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 (五)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影本(使用許可證之件數應與實際使用昇降機 台數相符)。 (六)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照片(如附件二,每幢建築各樓層至少一張以上 )。 (七)建築師查驗合格簽證說明書正本(如附件三)(註:非必要檢附文 件,如檢附本項文件,則(二)至(六)所列文件得免檢附)。
  • 三、優良標章之有效期限,如建築物地上層數在十五層以上者為二年,六 層以上十四層以下者為四年,凡經獲頒標章之公寓大廈,將刊登於市 府公報,並於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常時公布。
  • 四、領得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如有下列情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得 撤銷優良標章: (一)以不實文件或資料送審者。 (二)在標章有效期間內,發生重大公安或消防事故者。 (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相關法規經市政府命其限期改善而未改善,情節 重大者。 依前項規定撤銷優良標章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其停止撤銷期限與其 標章有效期限相同。
  • 五、公寓大廈經領得優良標章,如有遺失或損毀,得以書面文件向臺北市 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補發,在原標章有效期限內,申請補發次數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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