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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3)北市社助字第1033478190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 一、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一親等直系血親應計算人口範圍 ,如夫妻同為申請人,應指定一方為代表人,以計算代表人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為 原則。但若申請人舉證併計夫妻雙方直系尊親屬有利申請資格,得併計雙方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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