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申請參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合婚禮(以下簡稱聯合婚禮)者,須 男女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民法之結婚要件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其中一方須 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就學者。 申請人應於報名期間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檢附相關文件親至本市區公所報名。 二 郵寄相關文件或線上報名後郵寄相關文件至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 政局)報名。
- 第 3 條身心障礙者申請參加聯合婚禮,民政局得保留名額優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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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6-4001
臺北市聯合婚禮參加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1315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