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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6-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97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131500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社會風氣,倡導婚禮節約,推行示範 性婚禮儀式,辦理聯合婚禮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申請參加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聯合婚禮(以下簡稱聯合婚禮)者,須 男女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民法之結婚要件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且其中一方須 設籍於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就學者。 申請人應於報名期間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 檢附相關文件親至本市區公所報名。 二 郵寄相關文件或線上報名後郵寄相關文件至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 政局)報名。
  • 第 3 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參加聯合婚禮,民政局得保留名額優先受理。
  • 第 4 條
    申請人經審核符合參加資格,每對須繳交服務費新臺幣一千元。繳費後無 故退出或被取消參加資格者,服務費概不退還,且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參加 。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於婚禮前檢具證明,經民政局同意者,得於聯 合婚禮結束後一個月內申請無息退費,逾期不予受理。 市民聯合婚禮如因天災、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舉辦或 停辦時,民政局無息退還每對申請人所繳交之服務費,申請人不得異議或 請求任何賠償。
  • 第 5 條
    每對新人應參加講習會,雙方當事人應於規定時間準時出席,無故缺席者 視同棄權,取消參加婚禮資格。但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席,於講習會前檢附 證明,經民政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 第 6 條
    民政局得結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聯合婚禮。
  • 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格式,由民政局定之。
  •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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