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計算基準比照社會救助法及社會救助法施行細 則辦理;所稱全家人口計算範圍為申請人、配偶、戶籍內直系血親、 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 稅義務人。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原社福字第10330370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點;並自103年5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