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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社福字第1043063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4年8月1日起生效
  • 四、本要點補助內容分安養及養護兩種,其補助金額核發標準如下: (一)安養者:依安養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新台幣(以 下同)二萬元,另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二)養護者:依機構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每人每月最高二萬五千元,另 零用金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前目所稱安養者係指六十歲以上具有生活自理能力者;另所稱養護者 係指五十五歲以上經本府社會局老人服務中心或受委託單位評估為中 、重、極重度失能者,或持有政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精神 障礙、植物人及失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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