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 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社會局就下列有關人員依規定程序報請 市長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社會局代表一人。 (四)勞動局代表一人。 (五)警察局代表一人。 (六)衛生局代表一人。 (七)文化局代表一人。 (八)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九)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九人。 (十)學者專家六人。 (十一)兒童及少年代表六人。 前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委員任期二年 ,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外聘委員續聘(派)以一任為限 ,續聘委員人數以不超過原聘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且同一人僅 得續聘一任。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 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第一次聘任第一項第十一款之委員,其任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 三十一日止,不受第二項委員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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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3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