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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0 條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 相關機構、團體代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兒童及少年代表,協調、 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兒童及 少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8-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73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