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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26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 派一名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教育局、警察局、衛生局、觀光傳播局、社會局首長五人。 (二)學者專家六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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