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826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 一、本要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二、臺北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諮詢性質,其諮詢範圍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 派一名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教育局、警察局、衛生局、觀光傳播局、社會局首長五人。 (二)學者專家六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者 ,視同辭職。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本會委員以外之其他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或本府相 關局處會代表列席。
  • 五、本會幕僚業務由本府社會局派員兼辦。
  • 六、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