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之藝文組織係指對於本市藝文環境發展具有長期貢獻之團體或組織。
- 三、本要點譽揚之藝文組織(以下簡稱受譽揚者),應在下列事項具重要成就及具體事蹟者 : (一)藝文創作或演出之專業性及持續性。 (二)藝文人才之培育。 (三)藝文教育暨推廣之貢獻。 (四)國際藝文交流之成效。 (五)提昇市民文化生活品質之成就。
- 七、為表揚受譽揚者之特殊貢獻,並扶助藝文環境之發展,本局得依如下方式選擇辦理 : (一)指定受譽揚者發跡或現址之巷道為譽揚街道。 (二)於受譽揚者發跡或現址之街廓設置譽揚物(形式不拘)。 (三)視受譽揚者之成就事蹟設計其他獎勵方式。
- 八、譽揚案依本要點審議成立後,本局得依前點譽揚方式辦理下列事宜,並邀集相關機關或 單位協調之: (一)舉辦公開指定儀式。 (二)於譽揚街道、譽揚物之周遭路牌、站名、地圖等交通設施,辦理標記、更名或附 註說明等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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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5-2002
臺北市藝文組織譽揚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6)文化藝術字第10630225900號函修正第2、3、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