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4 條托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 上畢業,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者。 二、大學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 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 教保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 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 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中(職)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托育機構教保 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戊類 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 托育機構主管人員。 六、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或具薦任第六職等 以上合格實授,具有二年以上社會行政、教育行政經驗或托育機構教 保經驗者。 前項托育機構或幼稚園教保經驗,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教育主 管機關所開立服務年資證明為準。 第一項第六款社會行政或教育行政經驗,以下列機關(構)、團體所開立 服務年資證明為準: 一、經政府立案之社會團體或財團法人,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 福利或文教相關業務。 二、經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校。 三、主管機關或教育主管機關。
- 第 17-1 條持有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學校之學院、 系、所、學程或科所發給之學分證明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抵免專業 訓練相關課程時數。 第三條至前條所定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 前二項專業訓練時數之抵免及相關學院、系、所、學程或科之認定,中央 主管機關得邀集專家學者共同認定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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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類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內政部台內童字第1000840302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並增訂第17-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