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8 條受補助者辦理課程,每場次至少應安排三節以上,每節時間至少五十分鐘 ,每節參與課程之學員至少二十人。 受補助者辦理課程,每場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七萬元。但依第四條第二項專 案公告辦理之課程,最高補助金額依該公告所定金額為準。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4-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43051897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6條、第8條條文